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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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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