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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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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地震行政复议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4号)
第二条: 履行地震行政复议职责的地震行政机关是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地震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地震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2.调查阶段: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5.事后监督阶段: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