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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兵团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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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兵团备案管理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自治区境内承揽工程。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2005年8月15日新建法[2005]6号)
一、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的实施机关,经建设厅备案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各地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