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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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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将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交由管辖权的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 出具检查结果,并将查结果按规定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