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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拨付和调剂补助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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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拨付和调剂补助
      职权依据


【规章】《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十条第一款:统筹机构收取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的构成比例,由自治区统筹机构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统筹机构收到基本保险费拨付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基本保险费拨付至申请企业开户银行存储专户;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调剂补助申请,经受理申请的统筹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统筹机构,自治区统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拨付当期全区调剂补助费积累结余,制定调剂补助方案,调剂补助方案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留存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调剂补助的不足,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责任:受理申请资料。
2.审查责任:统筹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向社保部门核实企业实际缴纳社保情况,征求相关处室意见。
3.决定责任:发布审批决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4.拨付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专户和划转统筹机构统筹资金账户。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检查,拨付情况在建设网上公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