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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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7号) 第八条第一款:县(市)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四)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农业地方标准的备案;(五)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款:前款第(四)项职责的分工原则是:县(市)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州、地(市)农业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州、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县(市)农业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2月4日,建设部建标[2004]20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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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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