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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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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职权依据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5号)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 年第 12 号)                           

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搜救、事故核实。
2.调查阶段责任:勘查事故现场,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3.认定阶段责任: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形成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并送达当事各方。
4.事后监管责任: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后评估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