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高校学生申诉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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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章 |
![]() | 兵团教育局 |
![]()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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