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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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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权限内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和第五章

责任主体兵团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