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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权限内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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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兵团权限内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 主席令第19号)"《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兵团交通局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对各师上报的拟建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查;项目施工许可,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交通局组织专家对各师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文本修改;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提交的所需材料提出意见。

3.审批责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文本,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拟建重点项目批复文件。对施工许可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并告知。

4.其他责任:对许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备    注 农村公路、团场二级以下(含二级)客货运场站建设相关许可由师交通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