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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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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交通执法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信用证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行业监管和执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交通路政执法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处置责任:对考核单位、人员做表彰、奖励和处罚、处理及通报。
  2、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纪检和报上级交通部门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备    注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