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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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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兵团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初审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招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5年交通部令第24号)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兵团通乡(营)以上公路由兵团交通局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邀请招标或者不予同意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邀请招标,并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备    注经兵团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