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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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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职权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2.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3.处置阶段: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