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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该终止收费不终止的收费站(卡)强制拆除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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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对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该终止收费不终止的收费站(卡)强制拆除
      职权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