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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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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