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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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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