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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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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单采血浆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职权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