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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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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职权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