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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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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