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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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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本法规定的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根据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