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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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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职权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业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业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证书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予许可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