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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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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审批
      职权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