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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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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职权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