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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诊实验室的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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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诊实验室的验收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

第七条: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八条: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

3.决定阶段:做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验收合格资质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