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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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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