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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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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前确定检查单位、准备好需要的文书等。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置责任: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