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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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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通知阶段: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3.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完成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4.决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论并向社会公示;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