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备案责任:保存、登记定密责任人备案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