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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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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审批
      职权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兵团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受理是否可公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是可以公开公示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