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职权依据

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 41 号), 第二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备案机构提供备案材料清单,接受备案材料上报。

2.复核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备案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