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在休牧或者禁牧地区放牧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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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在休牧或者禁牧地区放牧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2008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休牧和禁牧地区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按标准畜每只(头)处5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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