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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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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草原监理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