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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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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登记审查发现或接到的举报案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