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登记审查发现或接到的举报案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