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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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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4.告知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