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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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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第348号令)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

第十八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