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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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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9号令)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加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