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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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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阶段: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事后阶段: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