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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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猎捕证;捕捉、捕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州、市和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林业局的反馈信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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