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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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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责任主体兵团林业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1)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3)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5)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阶段:(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4)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5)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阶段: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1)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2)在立案后3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