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通过,2016年1月1日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依照法定职权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或督查。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视检查情况做出检查通报或对相关单位、个人处罚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对所做出的通报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