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职权依据

【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由自治区畜牧总站组织专家组赴申请人种畜禽养殖地点进行现场评审;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申请人饲养的种畜禽核心育种群进行疫病检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将批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