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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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由自治区畜牧总站组织专家组赴申请人种畜禽养殖地点进行现场查看;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申请人饲养的种畜禽核心育种群进行疫病检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将批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