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的审核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当事人所提交的对草原征占用审批表、征占用草原项目审批文件、项目环境评价批准文件、征占用草原补偿协议等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性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实地查验或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同意书。 4.送达阶段:将批准同意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阶段:履行监督责任,定期检查。做好材料归档、信息公开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