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由采集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采集计划做出采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3.决定阶段:制做采集许可证,发证并归档。 4.送达阶段:将采集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督查,做好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