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设立兽药生产企业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自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企业提交的生产兽药行政许可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大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