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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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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兵团农业局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决定阶段: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