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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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 |
|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兵团农业局 |
|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制作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许可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 事后监督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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