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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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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兵团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引种后的隔离试种和分散种植进行检疫监管,发现疫情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