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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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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定,国务院令98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主体兵团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疫,确认调运物品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将调运信息及时通告调入地检疫机构,请调入地检疫机构查《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